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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
一、工作时间规定
全校所有教职工实行全日坐班制,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。
二、教职工请销假程序
1、请假三天以内,请假人到本部主管校长处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,经所在处室、年级主任同意并签字,报主管校长批准后,将请假条送至行政办,方可离校休假,主管校长保留假条存根备查。
2、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者,除履行第一条手续外,由校长批准后,方可离校休假。
3、请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,履行完1、2条手续后,报董事长批准,方可离校休假。
4、休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,及时到行政办销假,否则,超假部分按旷职论处。
5、需续假的教职工到权限负责人处办理续假手续,并第一时间到行政办备案。
6、行政办每月对全校教职工请假情况汇总,报董事长审阅签字后,送财务科按相关政策执行。
7、凡请假者要主动如实填写请假条,各权限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签字,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,否则,视为隐匿真情,一经查实,除按规定扣除请假人相应工资外,还将扣除责任人相当于请假人所扣工资的二倍。情节严重者给予免职处分。
8、各处室、年级主任负责协调请假人请假后的工作安排。
三、审批权限
1、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,高、初中由主管校长批准;行政、后勤由主管校长批准;
2、教职工请假3—5天的,由校长批准;
3、教职工请假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(下同),由董事长批准;
4、处室主任、年级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,由主管校长批准;
5、处室主任、年级主任请假3天以上的,由校长批准;
6、处室主任、年级主任请假5天以上的,由董事长批准;
7、副校长请假3天以内的,由校长批准;
8、副校长请假3天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;
9、校长请假由董事长批准。
10、请假超过半个月者,写出书面申请经校长、董事长签字并注明休息起始时间后,带请假申请,报县教科局审批、备案。
四、病假规定及待遇
1、病假手续:教职工休病假者,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。请短期假一周以内者,须有基层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,每年请短期病假不得超过十天,超过者,每增加一天扣除一日工资。请假一周以上至一个月者,须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(附病例、化验单等)。请假一个月以上的,需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(附病例、化验单等),并经董事长签字且注明休息起始日期后,报教科局人事股审批、备案,校长接到教科局人事股准假批复后方可准许离校,请假人得到校长、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入休假(如遇突发情况,可先准假,但必须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。)常见慢性病不得请长假。
2、请假相关材料:个人休假申请、医生诊断证明、病历、化验单、购买药品的相关票据、住院证明、转院证明等。
3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:县医院、中医院;市级定点医疗机构:市附属医院,251医院。特殊病种到特殊专科医院治疗。
4、病假期间的经济待遇
(1)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,扣除本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%,职工扣相应天数的日工资。
(2)病假超过1个月的,从第二月起至第6个月末,扣除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%;职工扣相应天数的日工资。
(3)病假6个月以上的,从第7个月起扣除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,津贴(活工资)减发或不发;职工扣相应天数的日工资。
(4)教职工病愈后要尽早返岗工作,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,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;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,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。
病假超过六个月仍不能工作的,须重新开具市级医疗机构的证明,证明所患疾病仍未明显好转,任需休息治疗;对核实为小病大养、慌请病假者,要扣除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,要停发休假期间全部工资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;对病假超过六个月,经学校通知本人,既无相关续假手续,又不返岗上班者,视为“吃空饷”人员,对其停发工资。
(5)新聘用教师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。
(6)因公负伤人员在修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。
(7)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,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。
五、事假规定及待遇
1、全年事假累计十天之内者工资照发,超出十天者扣发超出的天数的全部工资(婚丧假除外)。
2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,以旷职论处,除按日扣发工资外,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或处分。
3、逾假者,事后须尽快向学校领导陈述理由,取得同意后,可按事假对待,否则按旷职论处。事假超过一年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者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4、利用事假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,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各项福利待遇,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。
5、全年病、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有旷职现象的,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、评模。
六、婚、丧、产假规定及待遇
女教职工休产假,需写出书面申请,经校长签字并签注休息起始日期,携带婴儿出生证明,到县教科局人事股审批,属难产的须出具接生时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难产证明。女教职工因怀孕流产或节育需休假的依照产假审批手续办理。
1、女性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含产假休假十五天。难产者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2、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,持县级以上医院部门意见,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,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,履行审批手续给予四十二天产假。产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3、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,实行晚婚的,奖励婚假十五天;已婚女教师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。实行晚育的,奖励产假四十五天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。奖励婚、产假期间,享受正常婚、产假待遇。
4、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,但只能享受一个假期。
5、女教职工产假期满,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,按照教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。未上班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按旷职处理。
6、本人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至三天丧假。
七、超假与旷职、旷课的处理
1、一个学期内请事假超过五天(有办理请假手续)的,按超假天数扣发工资。学校开学初和放假前一周内,不得批准事假或婚假,凡在此期间请事假、婚假的,均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。
2、请假人员在假满之日,即应返校,因故确需续假的,必须在假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。对于不办理续假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超假的,组织上应进行教育,限期在规定时间内返校,并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。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3、对于不坚守岗位,任意旷课的,视情节轻重,除批评教育、口头警告或责令写检查外,分别给予如下经济处罚:旷课一节的,扣发一天工资,旷课两节的,扣发两天工资,旷课三节以上的,扣发旷课天数的基本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的50%。旷课节数累计超过一周所任课时的,除经济处罚(视情况而定)外,由学校上报县局,给予纪律处分。
4、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要求请续假未批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视同旷职。旷职五天以内者,按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本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旷职超过五天以上,扣发其旷职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半年绩效工资;对于无故擅离工作岗位一个月的,经组织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,由学校上报县局,给予纪律处分,并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八、考勤办法
1、教职工的考勤以部、年级组、处、室为单位进行。各部、组、处、室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。
2、会议考勤由行政办负责。
3、各部考勤按周统计,在次周星期一交行政办,由行政办汇总登记,按相关规定做相应的处理,每月报董事长审阅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。
九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办法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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